《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1)

2023-01-1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08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16号】公告,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93-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作者:刘桂林 普荣贵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各种消防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消防设施提出强制性要求。为便于更好掌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相关要点,审查机构经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研究学习,现就现行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规范相关条文进行比对.标准差异列表如下:




防烟与排烟系统




序号

类别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0193-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1

补风系统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废止)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废止)

11.3.6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2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废止)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止)

11.1.3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取消对风速的限制,提高对消防风管密封性的要求)

3

自然通风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废止)


新规未进行相关规定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废止)

11.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 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4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废止)


新规未进行相关规定

5

防烟排烟风量计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废止)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废止)

11.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对公称风量的作用进行明确,计算风压。)

6

系统控制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手动启动;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废止)

11.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条合并)

5.2.2.5在第11.3.5给出相关规定。

7

系统控制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手动启动;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废止)


8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位置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废止)


11.2.1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

9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废止)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废止)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废止)


11.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2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10

自然通风设施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废止)


11.2.4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m2。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m2。

(避难层的避难区、避难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避难间的自然通风方式)

11

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

3.4.4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11.2.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

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变为强制性条文)

12

系统控制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整个楼梯间);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废止)

11.2.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 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三层?)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13

防烟分区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11.3.1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变为强条)

14




机械排烟设施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废止)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废止)

11.3.3机械排烟 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水平方向 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15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 穿越防火分区处。(废止)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废止)

11.3.5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16

系统验收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废止)


18

备注

废止条文于2022年3月1号废止




编辑制作: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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