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崇俊 杨亚超
序号 | 类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
1.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疏散宽度 |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7.1.5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
2.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疏散门及开启方向 |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4.11-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7.1.6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3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7.1.7 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
3.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疏散楼梯间 |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 7.1.9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
4.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室外疏散楼梯 |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7.1.1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除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5.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电梯 | 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 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
6.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避难层(间) |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 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 7.1.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7.1.15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
7.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避难层(间) |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 7.1.16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5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7.4.8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 1间避难间; 7.4.8 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
8.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工业建筑安全出口与疏散 |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 7.2.1 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 1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天于10人; 3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 20 人; 4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40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 30人; 5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5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 人; |
9.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工业建筑安全出口与疏散 |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7.2.3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
10.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工业建筑疏散 |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7.2.4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
11.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民用建筑的疏散梯与疏散门
|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7.3.2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5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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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民用建筑的疏散梯与疏散门
|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 7.4.2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 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 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5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6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
13. |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民用建筑的疏散梯与疏散门
| 5.5.12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 7.4.5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3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4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
编辑制作: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