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崇俊 杨亚超
序号 | 类型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
1. | 城镇规划
| 城镇规划方面新增内容
| 城镇规划 1.0.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4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
1.0.7 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
2. | 消防救援设施--消防救援口 |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 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 标志。 |
3. | 消防救援设施--应急排烟窗 | 无相关条文,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3.11,固定窗的尺寸高度等要求详见该规定 | 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
4. | 消防救援设施---消防电梯 |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 2.2.6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 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5. | 消防救援设施----消防电梯前室 |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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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救援设施---消防电梯 |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
7. | 消防救援设施---停机坪 | 7.4.1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 2.2.11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
8. | 建筑总平面图布局----防火间距 | 3.4.1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5.2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 3.2.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4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
9. | 建筑总平面图布局----防火间距 |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 3.3.1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
10. | 建筑总平面图布局------消防车道 |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 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3 飞机库。 3.4.3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 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
11. | 建筑总平面图布局------消防车道 |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 3.4.5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3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
12. | 建筑总平面图布局------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 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3.4.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 m 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
13. |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防火分区与分隔 |
3.3.1-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 4.1.2--3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 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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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设备用房 |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4.1.4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1.5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
5.4.12 、5.4.13---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8.1.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
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4.1.7---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15. |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地下或半地下 |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4.2.1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仓库; 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
16. |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工业建筑 |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4.2.2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与甲.乙类广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设置在丙类厂房内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楼板 |
17. |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工业建筑 |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2.7 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3.1 民用建筑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
18. |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住宅防火分隔 |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4.3.2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
19. |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老年人照料设施防火分隔 |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 人。 |
20. |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 4.3.6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3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
21. |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木结构建筑 | 11.0.4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 4.3.8 Ⅰ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 1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3.9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3.10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1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儿童活动场所。 |
编辑制作: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信息中心